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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第三十九条发卡企业应每日核对与发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对交易数据进行及时清算和记录,确保预收资金余额的真实、准确。
第四十条非重点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非重点发卡企业业务报告表》,报送备案登记机关。重点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业务以及预收资金使用情况。发卡企业应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备案登记机关视情对发卡企业进行风险警示。
第四十一条已备案的集团控股企业所在集团内发卡企业免于承担第三十四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业务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集团控股企业应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统一的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在境内建立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第四十三条集团控股企业应确保预收资金不被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以及借贷;确保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内发卡企业主营业务总收入的50;确保预收资金风险敞口不超过50。
第四十四条集团控股企业应选择一家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专用存管账户,签订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并确保存管资金余额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30。
f预收资金存管银行应对预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集团控股企业违规使用预收资金的指令,预收资金存管银行应予以拒绝;发现预收资金被违规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督促集团控股企业及时纠正,并立即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集团控股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统一填报上一月度集团内发卡业务以及预收资金使用情,况。集团控股企业应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备案登记机关视情对其进行风险警示。第四十六条重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登记机关报告。备案登记机关视情对持卡人进行消费风险提示。
(一)变更经营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
(二)严重影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的诉讼案件;(三)累计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50;
(四)发生分立、合并、停业等重大变化;
(五)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六)与多名持卡人发生同类纠纷;
(七)商务部或备案登记机关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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