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业务管理的,由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预收资金存管银行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预收资金监管的,由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取消其预收资金存管银行资质。
第五十九条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配合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f第六十条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受到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处罚后仍不改正,违规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商务主管部门可认定为新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非重点发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登记,重点发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进行备案、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进行备案受到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企业违规处罚信息,直至违规行为终止。发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卡、提供服务和进行业务管理,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业务管理受到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企业违规处罚信息30日以上,直至违规行为终止。
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配合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受到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企业违规处罚信息90日以上,直至违规行为终止。
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以上公示信息通报同级相关部门。第六十二条发卡企业违反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移交税务部门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f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实施。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编号(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企业名称(中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住所联系电话注册资本发卡场所地址(可附页)受理场所地址(可附页)工商注册登记日期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末预收资金余额工商注册登记号上年度发卡金额是否连锁或集团经营邮政编码所属行业身份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