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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换发新卡。
第二十六条发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制卡费用;不记名卡可收取换卡和过期账户管理费用;记名卡可收取挂失、换卡和转让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发卡企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发卡企业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进行充值;不得用记名卡向不记名卡充值。第二十八条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应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内,不得支付现金或退入其他账户内。
第二十九条因发卡企业单方变更经营服务主体、经营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发卡企业应提前30天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赎回服务。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第三十一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赎回时,发卡企业应核对赎回人或代理赎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赎回人和代理赎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
f系方式。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卡的,应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如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赎回资金应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
第三十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第三十三条发卡企业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联名发行预付卡,不得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外使用的预付卡。集团控股企业不得发行或委托第三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重点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建立与发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业务处理系统,并具有保障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第三十五条
于存放预付立备付金一向购卡人出具发票,持卡人消费时不再提供发票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以及借贷。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应通过预收资金存管、同业担保、信用保险等方式,确保预付资金安全、增强履约能力。第三十七条重点发卡企业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存放、管理预收资金。
f第三十八条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其他行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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