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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单位购卡(充值)的,应核对单位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对代理购卡(充值)的,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合法支付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取得的非金融机构。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第十八条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同时应核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九条发卡企业应保存上述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
f第二十条发卡企业应向购卡人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并与记名卡购卡人签订购卡协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使用、赎回,以及记名卡挂失、转让的条件和方法;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二条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
第二十三条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载明下列事项: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不记名卡还应标明有效期。
重点发卡企业可在卡面标明备案编号、标识,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评定的信用等级,以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信息。
f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
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二十五条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对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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