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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卡企业按《备案登记表》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三)发卡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商务部或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四)除前述材料外,重点发卡企业另行提供: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体卡的卡面基本信息(正反面)、虚拟卡所记载的信息;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章程;
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格式条款;
5备案登记机关认可的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评估报告;
f6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集团控股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书面备案登记材料:(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二)集团内发卡企业股权关系证明;
(三)对集团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履约担保证明;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结算和管理办法;
(五)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包括资金支付指令、限额要求、数据核对方式、企业与银行的责任等内容;
(六)备案登记机关认可的预付卡业务风险评估报告;(七)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已备案的重点发卡企业由备案登记机关授予全国统一的重点发卡企业备案编号和备案标识,并在商务部和备案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同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已登记的非重点发卡企业由备案登记机关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重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完成书面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f第三章发行与服务
第十七条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个人购卡(充值)的,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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