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
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
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
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
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
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
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
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f第十条监督机构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质量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