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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并向委托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师责任制。监督机构及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退还工程质量监督费。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到撤销监督机构资质的处理。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中标后,建设单位应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向监督
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一、规划许可证;二、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三、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和合同;四、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五、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查完毕及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监
督机构应确定负责该工程的监督工程师,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开始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责任质量监督工程师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特点、施工图设计文件、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状况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计划。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明确监督内容与监督方式;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第二十一条责任监督工程师应按监督方案计划执行监督任务,将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归人监督档案;发现责任主体违反质量法规或重大质量问题隐患应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后,责任监督工程师应编写监督报告,监督工程师签字报监督机构主管负责人审定后送交备案部门。
f第四章监督工作内容第二十三条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
功能、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齐全;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有关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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