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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水协议
甲方: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
乙方:内蒙古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一)、用水地址为呼市金桥开发区金桥大道以东,乌尼东街以南。(二)、用水性质系施工临时用水,执行______元立方米的供水价格。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一)、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通过开发区市政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二)、乙方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处理设备。(三)、甲方保证市政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甲方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不低于03MPa。第二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一)、用水计量采用水表计量方式,水表安装时应登记注册。甲、乙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二)、供水价格:甲方按照呼和浩特市物价局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协议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三)、水费结算方式:甲方按照规定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乙方应在当月22日前交清水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和管理乙方正常用水。(二)、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收取所欠水费1%的滞纳金。(三)、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停用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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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因乙方表井占压、损坏及乙方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甲方可根据乙方上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乙方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水表问题,甲方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甲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不可抗力造成停水除外)。
(六)、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乙方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甲方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八)、对乙方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甲方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甲方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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