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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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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12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量100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及以上;二级为重量40吨(含40吨)至100吨;三级为重量40吨以下。13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建立各类起重机械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14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15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三级起重机械),需由取得当地政府相应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16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并经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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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7除机械制造厂、检维修车间、码头、油田野外施工
设施搬家等固定起重作业和例行起重作业外,其他起重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18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19利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2管理职责21起重重量大于40吨的重物,或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的物件,必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22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起重作业许可审批。23一级起重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
24机动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自有起重设备、设施、机具的建账、日常维护、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设备的租赁管理。
25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6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许可证审批人员、监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
27监护人会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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