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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的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界定,以致于司法实践中随意扩大“确有困难”的适用范围,使得一些本应该出庭或可以出庭的证人推托困难而不出庭,只好以书面证言代替口头证言。而对证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未予重视,如本人及亲属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保障问题。3对“特殊身份”的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没有具体规定。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有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我们现在一些“特殊身份”证人尤其是警察、行政首脑等有权有名的人往往借口自己工作忙,不愿意去法庭作证。三如何解决现状一)应当全面推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1以当事人提供和请求证人出庭作证为主,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要求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具体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经法院许可后,主动带其证人出庭作证;二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三是经法院许可,证人提交书面证言或由法院对证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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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证人被确定出庭后,不得参加本案庭审的旁听。因为证人参加庭审旁听,容易受法庭人员的诱导,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其次,证人熟悉庭审过程,为一些证人隐瞒证据和作假证、伪证提供了方便。3证人到庭后的具体运作程序。一,审判人员审查证人的身份和作证资格,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以及作假证、伪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证人向法庭宣誓,保证认真履行作证义务,不作伪证;三,由双方当事人和法庭对证人进行提问;四,证人提供完证言并经当事人质证后,可当庭或闭庭后核对笔录。4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必须当庭出示证人的书面证言,并让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人证言,也必须当庭予以宣读,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对策。1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责任条款,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证人出庭。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偏低的首要原因是立法上对证人义务与责任规定失衡,因此现行法亟(注8)需修改,应该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者应当制裁,明确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1)行政强制措施: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本质上属于妨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适用拘传或拘留并处罚款。(2)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了伪证罪、妨害证人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和包庇罪,但却并没有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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