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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的使用功能,并保证出入口设计与地面建设相协调前提下,对非人防部分地下车库(位)建筑面积享有自主决定权。开发商投资建设的车库(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明确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同时《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也明确凡是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因此从政策上鼓励开发商建设地下车库(位)。所谓容积率,是小区总建筑面积与该地块土地使用面积的比值,地下车库面积如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的话,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参与小区业主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其结构和利用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不属于法定业主共用建筑面积。同时商品房销售面积及产权确认面积均应依据《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而该报告是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做出的,该规则也明确了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因此,对于开发商单独投资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商品房业主对此将不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但如果地下车库成本已经计入到购房者的房价中,结论将是相反的。谁投资地下车库对业主来说是个谜。综上,尽管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已经做出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业主可以查询地
f下车库(位)是否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但本人认为应对开发商投资的地下车库(位)单独履行报建手续,单独设立产权登记,并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设立地下车库投资监管办法,以区分小区业主投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开发商投资地下车库(位),使产权界定明晰,这是破解商品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属之谜的根本。近期一些地方尝试做出管理规定来避免地下车库权属争议,如2008年10月7日厦门公布一项关于停车位的新措施建设单位需凭地下人防车位建设成本未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地下车位才可买卖。虽然该规定操作上有待完善,但毕竟向前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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