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和单行民事法律。3、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基本法或单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4、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二是为了履行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职权事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5、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6、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重点提示:规章不同于行政法规,它不具有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效力,仅在本部门或本地方辖区内的各自权限范围内具有效力。(二)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制定者对其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在其权限内所作的解释,虽非民法规范,但对执行有关民法规范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视这渊源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可视为民法渊源。(三)国家政策。《民法通则》第六条;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的补充渊源看待;政策是可以指导和影响法律制定的,不能作为法律渊源直接适用。(四)习惯。我国民法当前对习惯的效力未作一般规定,具体认可习惯的规定也几乎没有。(五)判例。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法律的主要渊源,在大陆法系传统上以制定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判例是民法的渊源,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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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理。法理,是指法律的原理或一致接受的学说,也称关于法律的自然道理;作为民法渊源的法理,就是依据民法的立法精神经法学家阐发而成的处理民事关系的原理;我国法律未将法理作为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一、民法的立法规范文件体系(民法的渊源体系)我国尚未颁布民法典,其民法立法规范文件体系是由以下三部分构成:(一)《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二)《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单行民事基本法(三)民事特别法适用于特定民事领域的特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通常适用于商事特别关系、特定知识产权关系《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专利法》等二、民法的内容体系(一)总则是关于普遍适用于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