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私人(包括私团体)之间,以及私人与其它具有独立自我利益的团体之间发生的,以私人或私团体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财产及财产关系财产是指人体以外对人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支配的事物分类: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财产关系:人们之间以财产为客体、以具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自然人生而平等,在实现自己利益时尊重他人利益。2财产关系的发生体现主体自主自愿:私人、私团体及公团体立于私人的地
位,平等发生财产关系,依主体自由意志为原则。3以直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这种财产关系中的财产利益,是发生这种
财产关系的私人、私人团体的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是其独立的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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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关系分类1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支配关系或静态财产关系,它是指财产归属于特定主
体的权利支配范围,其它任何人不得妨碍其支配的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他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是指财产的归属或利用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如财产买卖关系、借贷关系、运输关系等。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及人身关系1、概念: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人格关系: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而形成的相互关系。3、人格的要素物质性要素: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象精神性要素:名誉、隐私、信用等利益4、身份关系:主体以身份利益为内容而发生的相互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自然人平等的拥有人格利益如生命、身体、自由、隐私任何人其他人不得妨碍其人格利益法人平等地拥有人格利益如名称、荣誉、活动自由等2、以实现主体私人人身利益为目的内容上不直接表现为财产利益间接地会与财产利益有联系重点提示: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私人之间、私团体之间基于人格要素和身份而发生的平等的,以私人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特点)一、确立和维护主体平等地位。1、确立主体地位平等是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首要方法。2、确立主体地位平等是民法宣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人格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