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银行融资,都需要比较复杂的审批手续,因而从数量上和时间上很难满足境外公司的融资需求。
2、集团内外汇资金内部运作限制条件苛刻,使跨国企业很难真正实现外汇资金的集约化管理。现行法规已允许中资跨国公司将境外闲置外汇资金在成员公司间运作,使境外子公司之间多了一条融资渠道,但规定的“门槛”太高,限制条件苛刻,多数企业集团不能达到规定条件。
三、几点启示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经济资本,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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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教育程度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要达到德国的水平尚需时日。虽然我国和德国在经济制度、法律体系、货币政策及汇率机制等方面有着太多的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德国对经济主体的先进管理经验及理念带给我们的启示。我们认为,无论是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还是吸引境外跨国公司“走进来”,我们的政策尚有很多地方值得完善。
一加快涉外经济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及完善工作在过去的数十年,影响全球资本流动最重要的因素是制度的质量和法律体系起源。德国在涉外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制定和出台了相当全面而严谨的法律配套制度,比如对境外投资的保护性制度和措施、对跨国公司在境外的经营活动进行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对跨国公司的境内外并购交易所设定的限制性条款等。而我国在涉外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在相应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配套制度建设方面仍有相当的距离。比如,中国股市正日渐成为世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很多在华跨国公司也把能进入中国股市作为经营的目标之一,他们或者直接上市,或者通过收购上市公司间接上市,而目前我国对跨国公司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还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很容易导致不公平的竞争格局。我国监管部门当前必须考虑在鼓励境外跨国公司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同时,应对进入证券市场的外资公司的资格和规模等进行必要的管理,在政策规定中,既要体现外资跨国公司与境内中资公司的公平待遇,又要防止出现垄断行为或敌意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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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需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提高政策透明度,降低境外跨国公司在我国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交易成本,同时也为国内中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及在国际市场进行并购交易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各个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德国在跨部门合作方面堪称典范,而且在政府颁布的法律中有明确而清晰的界定,无论是在统计数据共享、现场检查合作、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