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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德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制度。第二条学校食堂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第三条学校食堂必须配备专业或兼职人员,按照规定设置建立健全助学金明细账、营养餐明细账、自交生活费明细账、学前幼儿生活补助资金明细账、食品入库与出库登记表、食品留样登记表、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学校餐用具消毒记录、学生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置记录。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各学校(园)按照《喜德县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喜教发(2018)125号文中要求预收取学生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根据当地的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食堂管理小组集体研究制定,伙食标准要根据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第五条收取生活费是由学校财务人员出具财政专用收据,并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收费后按班级汇总造册,以便核查。
f第六条实行刷卡服务的食堂,学校财务人员要对开出的收据和充值微机输出的收费汇总表进行核对,核对清楚后凭收据和汇总表记收入账。
第七条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若有教职工陪同学生就餐的每学期上交生活费不得低于300元,教职工上交的生活费不能和学生自交生活费混同入账,应单独建账。各校实行校长陪餐制,校长当日不能陪餐的由副校长陪餐。
第八条收取的生活费必须在三天内存入学校在银行开户的基本户中。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生活费支出分为“伙食支出”和“其他支出”。伙食支出含米、面、油、肉、菜、配料等。其他支出含为食堂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临时工工资)。第十条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自交生活费帐中列支。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配备比例为每60名学生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各学校食堂小工人员的劳务费标准在10002000元之间,不得高于2000元。500人以下的学校主厨劳务费不得超过2500元,5001000人以内的学校主厨劳务费不得超过3000元,10001500人以内的学校主厨劳务费不得超过3500元,1500人以上的学校主厨劳务费不得超过4500元。各中小学及幼儿园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餐人数及就餐顿数,来确定食堂可设或不设主厨及食堂小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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