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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d、监狱里边的劳动改造(因为用工主体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应当由监狱法和其他相关调整)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
但是对临时聘请的人员,只要请他回来是利用他的劳动力并与用人单位原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用人单位对该聘请人员有指挥权和管理权的就应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聘请的时间长短并不会对此产生影响。当然在1年以下的一般都称为“临时工”。
同意大人物的观点.劳动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是有区别的.另外,在我国,适用劳动法对工伤的赔偿标准(除高残,指一二伤残外)比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标准要低的多.所以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弱者的角度看,按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对当事人更有利.
发表于20021211164341第6楼引用我们曾经的讨论内容有助于大家理解:
朱传清中级站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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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伤?先谢谢你能耐心的答复!2002125165711
甲开办一企业,平常有六七个工人正常上班,甲时常有临时性的工作,当有临时性的活时,甲会通知一乙和其他的村民来做,当然乙和其他村民可来也可不来,并不受甲厂的约束。一项临时性的工作做完后,就结算工钱,然后乙和村民就不在厂里,各做各的事。由此可以判定乙是临时雇工。现乙在做一项临时性的工作时,由于自己的不慎,将自己的左手扎伤,已切除。请问大家:一、此案是不是按工伤处理?为什么?二、如果不按工伤处理,应按什么事故处理?应怎样处理?山东的标准是什么?帮我处理好此案!不胜感激!先谢谢你能耐心的答复!
最后编辑zhchq168369在2002125165808返回刷新ip已记录
一九六九年一月生,中共党员;一九九二年山东大学哲学系毕业;一九九七年参加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考试;二000年取得律师资格。本人格言:“道德高尚,身正是范”与人交往,诚实实在;“治学严谨,学高为师,“对待知识一丝不苟”学中取乐,学中健身。尧春华初出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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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发帖138篇积分514分注册2002927来自地球oicq我个人意见2002125171741
我认为不论是临时工还是正常编制的工人,当他受雇于雇主并在从事雇主分配的工作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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