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运送行为,岱山林场所需求的也是运送行为而并非劳务。由此可见,这与仅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江绩财自带拖拉机,按吨计费,拖拉机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江绩财自理,由此可以确定江绩财获得的是运费而不是工资,这也说明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至于承运人用何种运输方式,选择什么样的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在本案中岱山林场要江绩财用手扶拖拉机运送木材,对其运送行为及运送路线等均没有进行指示和监督,对于岱山林场而言只要木材运抵指定地点,即按约定支付费用,这也说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综上所述,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通过二者的法律关系法律特征比较分析,应认定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作为托运人岱山林场对于江绩财的人身损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f2、岱山林场对于江绩财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岱山林场之所以与江绩财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是因为:①、江绩财有驾驶技术;②、江绩财有运输工具;③、江绩财是本地人,有适应本地地形运送货物的经验。岱山林场与江绩财运输合同关系并没有体现为书面形式,是因为双方相互了解,本次运输合同建立只是说:采伐山场在“朱冲大湾”,运费10元吨。采伐山场不是高速公路,选择路线、载重是要由作为专业运输人员的驾驶员判断的。江绩财在一审期间提供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其事故是由于林场职工强令冒险作业所致,毫无事实依据,从常理上分析也不可能。江绩财会为10元吨运费冒生命危险吗?事故只能是其过于自信造成罢了。综上,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岱山林场对于江绩财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江绩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江绩财起诉或驳回江绩财起诉请求。
此致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2010年11月1日篇三: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的区别和联系这个问题我们曾经在中国律师网上也有过讨论,大家对到底什么属于“劳动关系”什么属于“雇用关系”以及临时雇工出现工伤是否应该获得工伤赔偿,进行了激烈的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