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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早已做了规定,所以这个并不是《物权法》的创新。概括的说,《物权法》在担保物权规则方面创新的地方没有超过10个,但是冲突的地方非常多,大大小小的冲突有二十一、二处。对于我们审判实务和律师实务在担保这一块,我认为更有意义的并不是对这些条文进行阐释,因为《担保法》已经实行了十二年,《担保法》司法解释也发布了将近七年,所以说如果这样介绍,没有更多的意义。如果从《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的第四编之间的切入点展开相关问题的讨论,我认为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所以今天向在座的各位朋友所要做的交流和探讨总的题目就是《冲突与创新》,以《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比较为中心展开。由于时间原因,主要以专题的方式来展开问题的研讨,总的归纳了十个方面的专题。在展开这些专题研讨之前,我想先再说明一下《物权法》颁布之后,虽然规定了担保物权,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除了《担保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外,还有很多法律都规定有担保物权。其中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89条就规定了担保物权,它规定了人保、定金、抵押权和留置权,可以说这一条文的规定是非常笼统和简单的,所以1988年的时候最高法院又发布了《民法通则》司法解释适用意见的200条。在这200条里面,从第106条到第117条对《民法通则》的第89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从而使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合同法》也规定有担保物权,比方说第286条,它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个权利在我们的学界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它是一个法定抵押权,也有观点认为这是一个优先权,还有观点认为这是一个不动产的留置权。但是有一点,在它制定的效力上,它和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一样的,甚至它要优先于我们平常所说的银行的抵押权。我们还应该看到,像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里面规定有房地产的抵押权,《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也规定有船舶和航空器的抵押权。这里面就面临着《物权法》颁布之后,由于《担保法》并没有废止,和其他的相关法律出现了诸法并行的局面,这时候就会出现法律的冲突问题,如何来解决法律冲突,我想这是审判实务或者是律师实务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前年颁布的《立法法》第五章,已经提出解决三个法律冲突的重要规则。第一个规则所谓的新法优于旧法;第二个规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第三个规则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我们说《民法通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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