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物权法》都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所以他们在法律位阶上是同位的,但是《物权法》是新法,所以要优先适用于《物权法》。我们《担保法》和《物权法》相比较,《担保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所以它和《物权法》相比它是处于下位的。因此《物权法》第178条就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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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规定:《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于本法。也就是说优先适用于《物权法》。此外《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它们里面关于船舶、航空器的抵押还有优先权,它和《物权法》发生冲突的时候,自然要适用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下面先简单的介绍一下十个专题:第一个专题是担保物权的优先除外规则。之所以把这个作为一个专题,就是因为在实务中存在很多妨碍交易安全的情况,这也是《物权法》起草工作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即《物权法》是不是要规定优先权制。《物权法》在第170条用了一个“但书”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它意味着什么呢?就是说银行,还有大的债权人,他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并不是永远处于第一位的。在我们国家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有很多情况担保物权要放在第二位。第二个专题是关于独立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个问题在《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就存在着巨大争议,《担保法》司法解释颁布之后仍然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独立担保以前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而在国内,如果银行要求企业签订独立担保合同或者独立抵押权的时候,它的效力如何确定,法院的判法是不一的,学界对这个问题争议也比较大。现在《物权法》已经通过颁行了,我想就这个问题结合立法和审判实务来阐明目前最高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和立场。第三是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的问题。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还是《物权法》第四编,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如何编排保证和抵押它们的关系,我认为直接涉及到公平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实务中到底如何操作的问题。因为这三个在立法和司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冲突,直接就决定了我们审判机构在解决他们三个之间冲突的时候如何进行操作,其实这个问题也涉及到我们已经启动的关于《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司法解释问题。这是一个区分原则,它的机理就是属于物权行为第四个问题是关于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区分问题。理论里面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它在《物权法》里的体现就是第15条,它建立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这个原则在我们法院也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它只是适用于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