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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必须严
格执行批准后的直接费用预算,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确需调剂
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后报有关管理部门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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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项目资金支付应遵守校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在基层调研、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包括未取得票据的原因、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人签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决策咨询研究项目、重庆市科委项目等纵向项目的项目经费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最终成果出版费(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除外)。
第九条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外拨资金的支付,应根据项目外拨资金预算和合作研究协议,经科研处审批后,交计财处报销。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教研部门、科研处、计财处、后勤处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纳入校院国有资产管理。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由合作单位按要求编报,并加盖计财处公章。
第十一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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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在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项目拨款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结余资金由校院统筹管理,项目负责人如需继续使用结
余资金,可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有结余资金,应按规定退回。项目拨款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负责人调离校院的,其已结题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由校院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立项确认、合同签订、项目实施、中期检查、项目结题、成果验收、科研人员绩效考核;计财处负责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项目预算编制和决算编报、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后勤处负责项目资产、设备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三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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