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十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
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循环用款需求的借款人,可以发放最高额抵押贷款。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本联社按国家利率政策确定,指导各信用社、营业部统一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具备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均可依据本细则
的规定,向各信用社、营业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第十三条客户申请。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营业部提
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第十四条信用社、营业部受理。贷款调查岗应根据借款人提
交的借款申请书,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初步调查,确
f认借款人是否具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借款人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等文件以及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资料;(二)特殊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三)董事会或股东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借款或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对授权委托人办理的授信业务,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四)前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其说明,原则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最近的财务资料;(五)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权威部门论证结论,项目自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及其他资金投入证明、项目投资计划及借款提款计划书等资料;(六)贷款担保资料,主要包括:保证人基本情况资料、抵(质)押物权属证明、评估报告资料;(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f第五章贷款调查第十五条客户经理是信用社、营业部贷款调查的主责任人。
对客户由至少2名调查岗人员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