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第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遵循评级、授信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规定。在评级、授信的基础上,贷款操作流程包括借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公示)、贷款审议与审批、咨询、提款与支付、贷后管理与收回、档案管理等环节。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f(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十一)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采取担保方式,从严控制信用贷款。第八条贷款担保应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规定:(一)保证担保1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从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