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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并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建立统一平台,进行联网监控;
(七)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土方施工应当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并采取土方表面压实、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应当采取湿法作业,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高空作业施工应当设置立体防尘网,在建筑物上运送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或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
密闭方式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装修装饰施工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粉末状材料应当密封存
放;机械剔凿作业时应当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中,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并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
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中,应当严格控制材料运输及生产设施扬尘污染物排放,加强绿化修复。
公路建设附属场(站)的扬尘管理参照物料堆放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等应当及时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遮盖等防尘
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规范处置行为,防治扬尘污染,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完全
密闭措施,保持车体整洁,防止物料散落滴漏,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堆放工业物料、建筑物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线,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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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
(三)采用围挡、防风网或者其他封闭仓储措施,配备喷淋等防尘设施;
(四)砂石、粉煤灰等物料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石膏粉、石灰粉、腻子粉
等物料(包括粒料)采用密闭容器存放,或者袋装入库集中管理;
(五)装卸、搅拌、筛分、传送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吸尘等防尘措施;
(六)在出口设置运输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七)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市政河道以及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和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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