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义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扬尘污染来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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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负责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
尘污染防治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
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发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
案进行施工、运输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并进行妥善维护;施工现场出入口、
主要道路、加工区等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地面采取绿化、遮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
驶;
(三)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四)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堆存建筑垃圾、渣土、建
筑土方等应当采取遮盖、密闭等防尘措施;
(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六)施工工地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