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的工作: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企业的董事会担任职务,无论该企业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员工在接受这样的董事会职位之前要获得本公司执行董事的批准。公司将随时再次审核以确认员工担任此类职务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一)员工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其它部门或子公司兼任职务。(二)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顾问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三)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四)公司已经采取信息隔离墙等措施,仍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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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务活动采取限制措施。
(五)公司在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六)法律合规人员在业务合规审核时,应关注防范可能的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以及基金持有人的不公平对待。
第十三条上述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并非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的完整清单,本办法仅提供了有限的示例。如果员工面临本办法未曾列举的情形,难以做出决定,可以首先确认以下问题:
(一)所采取的行为是否合法?(二)是否诚信公正?(三)是否代表公司的最大利益?(四)是否有可能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第十四条员工必须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如果员工不能确定或其他人有理由怀疑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员工必须立即向(公司XX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员工应当向其上级或者(公司XX部门)报告主要家庭成员中存在本制度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本办法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兄弟姐妹、双方父母和子女。第十六条利益冲突的豁免情形由公司制度另行规定,或经董事会批准认为不存在实际利益冲突情形的,可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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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XX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经XX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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