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公司评级业务的利益冲突,保障评级独立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利益冲突是指可能损害评级独立性并导致投资者或受评主体等评级相关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包括:(1)公司的评级行为与公司或人员的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投资者或受评主体合法利益的情形;(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外聘专家)在公司的履职行为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公司或评级相关方的合法利益。第三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主体或受评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防范利益冲突。第四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员工。第二章应防范的利益冲突情形第六条公司避免承接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评级项目。下列情形属于公司与受评对象存在利益冲突:(1)公司与受评对象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和受评对象的股份;
f(3)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个人或机构持有受评对象的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受评对象,或拥有、控制受评证券;
(5)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评级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限制的情况。第七条对于承接的评级项目,公司避免发生如下利益冲突情形:(1)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2)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3)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之前或评级过程中,对受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第八条公司禁止与受评主体及相关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评级人员参与该项目的评级:(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