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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排他性:这是户的场所特征。西方有句古谚语叫“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意思就是居住者对“户”享有排他性权利,外人非经允许或法定事由不得随意人内,居住者有权要求非法侵入者离开自己的住所。这也正是“户”与旅馆、酒店、办公楼、校舍等开放性、他人可自由出入的场所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对某些场所的属性难以界定,如商住两用的房屋、城市商品房、农村毛草房、灾区临时搭建的帐篷、乞丐居住的桥洞、汽油罐、山中洞穴以及学生集体宿舍等,判断的依据仍然是其是否具备“户”的两个特征。(部分场所下文将做具体研究)(三)“户”与“室”的区别实践办案中,经常出现将“入户盗窃”和“入室盗窃”进行混同的现象。事实上,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就将条文中73的“入室”改为“入户”,这说明两者是有区别的。尽管“户”与
f“室”在词义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室的外延要大于户,户强调的是起居生活性,而室的功能不局限于居住,还可用于办公、经营等。因此,只有当“室”具备了“户”的“日常生活性”后,才能被认定为“户”。办公楼、厂房、校舍、值班室等场所,虽然也是相对固定、闭的内部空间,但主要功能侧重于办公、学习以及临时休息,不具备“户”特有的日常生活性,故不能认定为“户”。二、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户”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典型的家庭住宅外,还存在某些特定场所难以判断其是否属于“户”的情况,这为“入户盗窃”行为的司法认定造成了难度。为此,有必要对此类场所的属性加以进一步研究。本节将选取四类在实务工作中较为常见的特殊场所展开分析。(一)集商业经营与生活起居功能于一体的场所能否认定为“户”这类房屋俗称商住两用房。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写明: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但该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何时为“一般情况”,而何时可作为特殊情况而被视为“户”。笔耆认为,应结合犯罪区域、营业时间、场所功能等因素对场所属性加以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典型性房屋和非典型性房屋。1.典型性商住两用房:此类房屋经营和生活起居功能基本均衡,可以通过场所区域或者营业时间加以划分。【案例一】:贾某系废品回收站经营人,其夫妇二人居住的场所属于沿街的庭院房,屋外挂有某某废品回收站的店牌,大门内前院用
f于堆放回收的废品,后屋用于生活起居。李某与张某经事先商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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