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户”做出补充:“户”的范围指住所,特征是为他人提供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集体宿
f舍、临时工棚、旅店宾馆等不宜认定为“户”,但特殊情况下,具备了上述两个特征时,也可以认定为”户”。2013年3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2013年6月5日高检院研究室《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关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该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入户盗窃”中的“户”其核心特征应与“家庭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笔者认为,应将“户”的含义解释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离、具有相对封闭性、私密性和排他性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单位、学校为员工提供的具有家庭生活性质的宿舍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一般情况,集体宿舍、临时工棚、旅店宾馆等也不宜认定为“户”,但特殊情况下,具备了上述两个特征时,可以认定为“户”。(二)“户”的特征通过“户”的概念可以看出,要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户”,需要具备两大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既要满足他人日常生活的需要,又要与外界相对隔离。具体而言:
f1.日常生活性:这是户的功能特征,它是判断某场所是否属于“户”的核心因素。其与营业性的商用房、开放性的学习、单位等公共建筑、半封闭式的商住两用房不同,这里的“户”指的是专供他人日常生活、起居饮食、繁衍后代、存放财物的特定私人空间。“入户盗窃”行为在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还对他人的隐私权甚至是人身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当然,“户”的“日常生活性”应体现在功能上,并不代表居住者必须是某个家庭的全部成员,单身居住或者与亲朋、同事等固定人群共同居住均可。2.封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