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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决定进入贾某的回收站内盗窃。某日下午,李某和张某以商谈销售废品业务为名进入贾某的废品回收站后,其间李某谎称借用洗手间,从而进入贾某居住的后屋并在房内窃得手机两部。问题一: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从作案地点判断,该场所是商住两用房,房内分为院落和里屋,院落作为废品堆放及交易的场所,具有公开性和营业性,而里屋与院落之间被砖墙隔开,且中间有门,作为单独的生活起居场所,具有私密性,两处互不影响,互不干涉。此种情况下,里屋具有“户”的属性。李某非法进入贾某的里屋实施盗窃的行为,应视为人户盗窃。问题二:如果贾某房屋的格局为外屋里院,进入贾某用于经营废品的后院需要路贾某夫妇生活起居的房屋,则二人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不难发现,此时贾某夫妇居住的房屋成为了不特定人员与贾某进行交易的必经之路,属于经营场所的一条通道,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公开性,因此不能再认定为生活区域,李某的盗窃行为也就不能视为人户盗窃。问题三:如果贾某夫妇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分上下两层,楼下为客厅、厨房及卫生间,楼上作为休息及存放财物的场所,用房门隔离并上锁,此时二人的行为又该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在营业时间内,一楼作为进入后院交易废品的必经之路,属于经营区域的一部分,可纳入“店”的范畴,但二楼的主要功能仍为生活起居,具有私密性相排他性,即便在营业时也可以明确通过物理格局将其与营业场所区分
f开来,故应纳入“户”的范畴。李某借上厕所为名偷偷潜入贾某夫妇的生活区域并实施盗窃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应作为“入户盗窃”加以定罪。上述案例探讨的是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能够顺利区分的情况。对于两者混同,没有明显阻隔时,就要继续运用“营业时间”和“临界期间”加以判断。比如:在用于生活起居的住宅内同时经营婚礼化妆、产品销售或者是帮人灌录唱片等业务时,由于人员进出复杂,房屋因缺乏必要的封闭性和排他性而不能认定为“户”;当营业停止后,住房恢复到生活起居状态,他人无法随意进出时,可以被认定为“户”。如果营业时间不是很确定,在某商店门看似已经关闭,但店主仍在进行盘点,清理货物,或者突然有人上门购买产品时,仍应认定该店处于营业状态,不可认定为“户”。2.非典型性商住两用房:此类房屋在经营和生活起居功能上有所侧重,通过空间和时间较难划分;应结合其功能特征加以判断。【案例二】:卖淫女李某将其提供性服务的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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