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勤包括病、事、产、婚丧、探亲假等、脱产读书超过一月者停发易耗品;超过6个月停发所有防护用品待恢复工作后重新发放护用品。8)防护用品只提供给在岗职工本人使用,因职工个人保管不善造成防护用品丢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特殊情况损坏、遗失的防护用品,须经生产技术部出具证明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方予补发。9)除公司统一发放和配置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外,其余防护用品实行按月发放。各单位按月制定劳保用品计划,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发放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10)公司根据各生产车间现场环境,配备一定数量的公用防护用品,以满足员工工作需要和外来人员防护需要。11)劳保用品由各单位指定专人统一领取,及时发放。各单位应建立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登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情况,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应由领用人签字。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1)各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培训,确保员工100正确使用。
f2)员工在巡检、操作、检维修、事故处理等过程中,须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穿着、佩戴或随身携带相应的防护用品。3)劳动防护用品应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破损或变形、影响防护性能或达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并更换或补发。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防护用品。4)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应按要求佩戴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要求,进入现场和工作时须佩戴与工作和场所危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5)各单位应加强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的检查。第八条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1)仓库管理部门应按照仓库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及时清理过期、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2)全体员工应妥善保管各类防护用品,不得破坏防护用品结构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第九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各单位应定期对现场配备的公用防护用品(具)、药品完好、有效情况的进行检查,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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