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第25条第2、3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局47号令)第16条。《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局47号令)第15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局47号令)第15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④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泄险区。
①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③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①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③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①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②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局47号令)第19条、20条第1款、22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局47号令)第10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35、60条;国家局49号令。
全年履职或责任时限
分管领导
责任部门
责任人
f序号33343536
安全责任明细
依据来源
生产经营单位用工情况
①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②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③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④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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