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本银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计档案是本银行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会计档案由本银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的会计档案,由营业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会计结算部和计划财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自行负责保管。
第五条电子介质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本银行信息科技部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其保管期限不得低于相应纸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
第六条会计档案应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照保管期限、类别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
第七条会计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一)会计档案立卷应采用“年度保管期限档案类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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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分类方法。即先将同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分类,再将同一期限的报表、账簿、凭证等按类分开组卷并形成分类索引;
(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股金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三)保存会计档案资料的非纸介质,也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年度保管期限类别”加以分类、编号、张贴标签并加装介质封套,注明档案资料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案号,由经办人员在标签及介质封套上签章。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四)会计部门及各分支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相应会计期间终了后应及时整理装订,统一及时上缴本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五)其他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辖内各分支行关闭、撤销、合并所产生的所有会计档案必须移交银行保管。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分为15年、5年和3年三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1月1日算起,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电子档案的保管年限与纸质会计档案相同。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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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十条本银行永久保管会计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