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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会计档案(含本外币,下同)管理,维护全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银行会计档案是本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第三条本行会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由总行制定,各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存放在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收集、整理、保管;存放在总行专用库房的会计档案由总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收集、整理和销毁。第四条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设有备份并能满足查阅及打印要求。第五条会计档案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第六条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第七条用纸质形式保存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根据立卷和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装订。用磁、光盘、缩微胶片形式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总行统一录入、刻制和形成。第八条会计凭证及其附件的整理:对每日业务处理完毕的会计凭证按科目代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同一科目的凭证按现借、现贷、转借、转贷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排在该科目凭证的最前面,所有凭证附件应根据大小情况折叠整齐。装订前要蹬齐(左侧及上侧),加上封面封底,在左上角处打双洞,并用专用线绳穿双线装订。装订成册的凭证应做到结实牢固,便于查阅,装订完毕,在绳结处加封棉纸条,加盖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骑缝名章。凭证厚薄要适当(一般每册400500张以内),多的可分册装订,并编列每日总册及分册序号。每册凭证必须先装订,后按册单独编制凭证流水号。流水号必须与科目日结单借贷张数合计及每册总张数核对相符(以清单代凭证的除外)。严禁先编号后装订。每册凭证封面各栏内容,即行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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