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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账表文件均为有效文件,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相关附件、交易流水、自动转账传票清单、其他会计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分户账)、日记表、余额表、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对账单及对账回执,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有权机关的查询书、冻结扣划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委托书、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以及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挂失登记簿等。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职责银行会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各行负责建立本行所管理和经办的会计档案;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分支行会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分行的运营管理部或运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各所辖经营单位(包括各支行、小企业信贷部、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及结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事后监督中心等二级机构,下同)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整理立卷、保管、移交归档、调阅、销毁等。银行各分行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四条会计档案保管介质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已经使用非纸介质存储保管的会计档案数据,按照我行电子介质存储保管方式存储会计档案信息,不再保存纸质会计档案。但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及属于永久保管的资料,必须保存纸质档案。第五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凡是本行管理和直接经办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编制业务所形成的业务资料,均属于会计档案归档范围。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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