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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作者:韩冬来源:《学理论下》2009年第04期
摘要: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的社会关系衍生了财产关系。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了变化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趋势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存在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夫妻;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
中图分类号:C913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8007802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我国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开始形成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格局。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和无效情形。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及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自此,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一、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条文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新增的条文。近年我国私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夫妻财产状况日益变化,因此,在本次婚姻法修改中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问题单独为一条立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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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形式、约定效力以及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明显地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