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第323条汽车客运站站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m。
第4章站前广场
第401条站前广场应与城市交通干道相连。
第402条站前广场应明确划分车流路线、客流路线、停车区域、活动区域及服务区域。
第403条旅客进出站路线应短捷流畅;应设残疾人通道,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JGJ50规定。
第404条站前广场位于城市干道尽端时,宜增设通往站前广场的道路;位于干道一侧时,宜适当加大站前广场进深。
站房第5章设计
51一般规定
第511条汽车客运站的站房应由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及驻站、办公等用房组成。
页脚
f第512条站房设计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客流、货流安排合理,有利安全营运和方便使用。
第513条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房等主要营运用房的建筑规模,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
第514条一、二级站的站房设计应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设施。三、四级站的站房设计宜有方便残疾人的设施。
第515条严寒及寒冷地区的站房建筑应有防寒设施;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应采取隔热、通风、降温措施。
52候车厅
第520条候车厅使用面积指标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每人110m2
第521条候车厅室空间应符合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采用自然通风时,室净高不宜小于360m
第522条一、二级站候车厅宜设母婴候车室,母婴候车室应邻近站台并单独设检票口。
第523条候车厅应设检票口,每三个发车位不得少于一个。当检票口与站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第524条候车厅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候车厅室空间处理应采取吸声减噪措施。
第525条候车厅应设置座椅,其排列方向应有利于旅客通向检票口,每排座椅不应大于20座,二端并应设不小于150m通道。
第526条候车厅应设饮水点;候车厅附近应设男女厕所及盥洗室。53售票厅
第531条售票厅除四级站可与候车厅合用外,其余应分别设置,其使用面积应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