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外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外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外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订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见附件1)。(二)修订外资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终止原外资银行中间业务表单(表单代码A1311A2311)及指标,对中间业务收入指标重新分类和定义(见附件2)。二、2011年数据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2011年外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安排如下:结转数:月报一批、二批全部表单均要报送2011年年初结转数。2011年1月25日报送月报结转数前,日报按2010年口径报送;报送月报结转数后(即从1月26日报送25日日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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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按2011年口径报送,与月报结转数相应指标口径保持一致。数据修订时间:数据修订日期调整为17、18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但最晚不超过19日,报数截止时点为最后数据修订日16:00前。季报数据修订时间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调整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银调发200930号)执行。以上内容详见附件3。三、其他注意事项(一)关于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企业规模每年划分一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明确自2011年起,各外资金融机构每年报送7月末月报第二批统计数据时,依据借款企业当年经审计的年报对大中小型企业规模进行调整,其他时间不得调整大中小型企业规模;报送2011年月报结转数时,依据借款企业经审计的2009年年报对大中小型企业规模进行调整。(二)各外资金融机构于2011年1月31日前向人民银行报送2011年金融统计制度落实的措施和方法。各外资金融机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反映机构变动、会计制度变革、内控机制调整、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动态情况,并评估其对金融统计数据的影响,涉及统计口径变更的需经人民银行同意后方能调整。同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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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外资金融机构要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工作,有关材料以传真形式于月后6日内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
附件: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