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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制定,既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兼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见附件),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
四、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不再进行增补或删减。对于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组织制定有关规定。
七、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时,要注意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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