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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个时间跨度内生产的食品呢?有人会说,这些食品如果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经过检验合格的,当然可以出厂或者销售,没有必要对其采取控制措施。但是,我们看到,我们当前的食品出厂检验,是建立在食品生产许可认证体系下,对所生产食品的部分指标的监测。其实这里面又涉及到了我们当前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问题。我们当前的食品生产许可,说白了是一种基础生产状态的审核认证包括企业硬件条件和生产环境的审核而不是国外的生产体系认证。所谓的基础生产状态认证,即是认证在当前的企业硬件条件和生产环境下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这个基础生产状态不仅包括了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更包括生产食品的原辅材料、工具设备、操作人员等方方面面。而在一个生产管理体系中作为核心部分的能够保证安全食品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却没有受到足够多的重视。这个基础生产状态的认证,保证的只是在认证认可的基础生产状态下,通过对所生产食品出厂项目的监测,可以使出厂食品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的要求。但是,在没有完善严谨的管理体系做技术支撑的情况下,一旦审核认证的基础生产状态发生哪怕是细小的改变,整个生产状态都可能与之前的相差甚远,理论上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则不能保证。因此,如果食品生产企业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便食品出厂检验合格,同样也是无法保证其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从以上两个例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当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环境或者生产控制过程出现问题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方式不见得能够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伍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个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警告和罚款毕竟只是行政处罚方式,对于保证食品安全却没有明显的作用。再看整个新版《食品安全法》,严,只是严在食品产品本身,严在加大了处罚力度;而对于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与旧法相比并没有本质的改进。这与我们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修订总体思路无疑是不符的。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讨论下新版《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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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这一款,与旧的《食品安全法》一字不差。那么,让两个版本的《食品安全法》都鼓励的危害分析与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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