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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促进深圳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一)市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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