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
f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前两年按照营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补贴;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所得形成财力之日起计算。
(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补贴。
(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