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等。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第四章充装第二十六条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方可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工作。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充装单位的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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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充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气体,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进行充装。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92009充装单位应当将所充装的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二超过检验期限的;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第三十一条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个月。第三十二条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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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演练。第五章使用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使用登记资料等。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