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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第二十条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安装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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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监检项目表》)。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和B类:一A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资料核查、TSGR0009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二B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安装监督检验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第二十三条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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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第二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年。档案内容至少包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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