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一)(二)(三)(四)(五)国家已进行了国家赔偿。公务员的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以损害赔偿为限。追偿金额与过错行为相适应,同时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的能力。只能涉及个人的薪金、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其家庭财产、收入。
c.追究刑事责任。三.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的分类:(P58T6、T7、T9)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b.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c.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d.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e.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A.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等。B.具体行政行为:a.行政处理:(一)(二)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b.行政合同。c.行政监督检查。C.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P76T17)a.是否有普遍约束力。b.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和事。c.能否反复适用。3.几种特殊行政行为:A.行政终局裁决行为:a.行政相对人无上诉权。b.只能由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设定,行政机关不能自己设定。c.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不得设定终局裁决行为。B.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行为,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诉讼。特别情况下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P58T8)四.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4.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相对人必须遵守。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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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行政法规的名称:a.条例: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b.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c.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2.行政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效力优先原则:a.法律保留原则:P31b.法律效力优先原则: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规章c.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法规才能进行立法。3.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区域行政法规和规章只对该区域的人有效。4.法院进行行政审判时,遵守行政法规、参照规章。5.有权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改变、撤消的机构:a.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制定法律)b.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行政法规)c.地方人大:撤消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