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正常学习和生活或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私自在宿舍容留外来人员住宿给予警告以上
f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宿舍私接、乱挂电源、违章用电、使用违章电器若一经发现将没收违章电器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一切后果违章者自负。
第二十九条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在宿舍、楼道、教室、训练场地等公共场所打闹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负责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私自存放或携带铁器、管制刀具等危险品或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负责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与校外社会人员勾结来校挑衅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私自在学校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二OO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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