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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f第十三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我维护宿舍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部门应对活动的时间、场所、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安全措施、活动组织者、安全责任人等进行审查严把安全关。
第四章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在日常生活中经证明为学校有关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措施失当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及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外单位来参加校内建设因安全管理或措施失当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该单位负直接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因学生过错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公益劳动及由院属各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严格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因学生违规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集体或社团组织活动应履行审批手续否则发生意外由组织者和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由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及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学生因私请假或擅自离校外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住宿凡私自在外住宿的学生若
f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在规定时间未离校者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反教室、实验、训练场所、机房、图书馆、宿舍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失盗等造成学校、本人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或损失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校内发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及时按学校紧急事件预案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或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凡发生安全事故涉及学生的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及时交司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管理不善、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者由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及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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