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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及校属各有关单位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四防、交通安全、饮食卫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f第六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班级和宿舍各院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是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重要职责是草拟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后勤处、教务处和保卫处要定期检查校舍、场地、设施包括消防、教学、食堂设备的安全情况排除其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要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都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
第十一条在校园范围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按学校制定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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