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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未承担抚养义务一方的经济能力、抚养费的给付期间及数额等因素.适当予以支持,并不以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作为支付抚养费的前提条件。5、离婚案件中对探视权问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可分两种:1探视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进行探视。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2逗留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视,探视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视时间内,领走并按时进回未成年子女。在确定以何种具体方式探视子女时.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只有约定不成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才可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探视方式时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结合探视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①尚在哺乳期内的婴儿原则上不适用逗留性探视;②哺乳期结束后至10周岁的子女,两种方式均可适用;③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采用何种探视方式应征求子女的意见。妨碍探视权行使的后果①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探视权判决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O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②对一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另一方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探视权的中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中止探视权。行使探视权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抚
f养子女的一方可诉至法院,要求中止其探视权:1.探视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探视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3.探视权人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严重道德品质问题,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4探视权人劫持、胁迫、虐待子女或教唆子女犯罪的;5探视权人有实施家庭暴力、侮辱子女行为的;6.其他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视权的恢复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探视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探视权的行使。6、如何处理同居关系的案件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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