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篇青岛中院审判例释1、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为;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应当注意:1对当事人以离婚为由起诉到法院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婚姻无效的,法官应当进行释明,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2当事人坚持离婚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依职权变更案由.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宣告婚姻关系无效;3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允准;4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系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5审理无效婚姻案件不得调解;6正确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2001年《婚姻法》实施前缔结的婚姻,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来衡量其是否合法,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请,按照同居关系或离婚处理;7审查是否存在无效婚姻认定的阻却事由。对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审查时应当以起诉时该婚姻状况是否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为准。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无效婚姻则演变成合法婚姻。人民法院就不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针对上述四种导致无效婚姻的情形.可出现的阻却事由有:1、原为三代以内的旁系拟制血亲,在旁系拟制血亲关系依法解除后起诉到法院的。2、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起诉时疾病已经治愈的。3、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的。2、在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如何把握亲子鉴定问题答:在审判实践中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主要包括:婚生子女推定的否认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相关诉讼。其中;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妻子所生子女受胎期间,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丈夫依法享有否认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具有血亲关系仅靠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因此,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多数需要通过亲子鉴定予以解决。但亲子鉴定涉及到身份关系,必须稳妥慎重,实践中应当注意掌握以下原则:1亲子鉴定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2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首先应推定为婚生子女。一方主张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子女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血缘关系。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