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为弱智、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玩火所为,而对此类人员所至火
f灾责任主体《条例》未做明确规定,处罚对象不明确。诸如此类森林防火行政案件很难结案。
四是执法难以执行到位。在基层走访时我们发现许多地方在处理森林防火案件时仍然停留在原《条例》的本本上,突出表现在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仍然存在:在处理对象上重森林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而忽略了森林经营者的责任;在量刑上重经济指标忽略了生态指标;在刑事案件中多缓刑而几乎无实刑。
受原《条例》的影响,基层在处理森林防火案件中忽视了新《条例》森林防火责任主体的变化,被处理的对象几乎都是森林防火案件的肇事者,而很少有同时处理了森林所有者或经营者,这种现象不但是林业行政部门普遍存在,而且在司法部门也同样存在。一个案件往往只处理了一半就了结了,办案不彻底使得森林防火责任主体意识没有得到应有的增强。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或法院在处理森林防火案件中仍然停留在维经济是问量刑的水平上,只注重经济指标,而忽略了生态指标,具体表现在只看经济损失量,而忽略了森林面积的损失,不但违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从《刑法》第十五条从《消防法》关于森林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等相关规定,也忽视了新《条例》关于森林火灾等级和责任的相关规定,甚至出现了个别地方检察机关对森林火灾案件追诉的依据是损失得不到10万元不予立案的唯经济指标现象。
f另一种现象是森林防火刑事案件均判缓刑。我们对近三年全市森林防火刑事案件判决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全市所有森林防火刑事案件全部被判了缓刑并处罚金,甚至连屡犯者数次被判缓刑,其它森林刑事案件也遭同样的结果。这样给社会造成了森林防火案件只要交钱就能“消灾”的不良影响,对违法者没有发挥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对社会的普法教育效果甚微。有许多森林公安民警感叹地说,“法律虽然越来越严,可处理的结果给社会的映象却越来越松。”“判有期徒刑还不如刑拘”甚至有人埋怨说“判刑不如原来的行政拘留”有效。
五是防火经费有待进一步落实。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大多数县级人民政府都能把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预算过紧是不争的事实。据了解,全市近三年各县区累计财政预算内防火经费为120万元,而实际支出为11465万元,防火经费杯水车薪,多数靠扑火专业队本身开展资源林政管理收费或挤占其它林业事业费支出r